封面新闻记者宋潇6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在年8月5日,小史报名某公司组织的稻城亚丁5日游旅游项目,但在几天之后,出了一场车祸,小史将某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8月11日,小史乘坐由某旅行社孙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稻城亚丁景区,吉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孙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史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二级轻伤,小史之后将某公司和旅行社诉至高新法院,要求支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元。这家公司辩称,公司既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合同相对方,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公司,是经过某账号介绍与小史取得联系后转介绍给了某旅行社。某旅行社负责小史的旅游具体安排,与小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某旅行社辩称,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旅行社不是适格被告,且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费用。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史接触到某公司,根据其工作人员发出的付款码向某公司进行了付款,而且付款码的名片上注明的地址与联系电话与某公司注册地址与电话一致,足以认定与小史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该公司。该公司认为其将小史转介绍给了某旅行社,与小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抗辩缺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没有提前通知并征得小史同意,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在小史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史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也对小史进行了救助,医院进行治疗,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小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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