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首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领域行政违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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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普通的老百姓,没有一点文化,想的是挣一点工资,为正在读大学的娃娃存点钱,但老板跑路,又没有合同,我已经跑了很多部门了,老板拖欠的工资,一直没有拿到……”

年2月,农民工扎某某来到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检察人员陈述,其于年在稻城县某项目做工,因分包老板恶意欠薪跑路,无法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经四处询问了解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诉,但自己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知道检察院能够帮助自己,他便来到这里希望申请支持起诉。

“放心,我们了解了你的情况,我们会找相关部门去核实,希望你相信我们……”稻城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一边安抚申诉人扎某某的情绪,一边向他详细了解拖欠的具体情况。随后,庚即联系施工单位调查核实,并向稻城县人社局、住建局等单位确认纠纷情况。

案情摘要

经办案人员调查,年12月,稻城县县城亚仲村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曾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万元至稻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账户上。年12月9日随着工程的完工,次年1月5日,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便向稻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退还农民工保证金的申请。同日,业主单位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稻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工程竣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年1月22日,稻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农民工保证金退还至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账户。

释法说理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但期间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并未依法按期进行公示。对此,稻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单位,明知有责任和义务依照程序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却仍然在施工单位工程完工未满30天的情况下,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未严格审核便予以了退还,导致农民工扎某某未能依法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情况发生。

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受到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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